商标法既体现了立法者的意志,也体现了商标活动的规律。巩固和发展商标法制,加强商标管理,可以促进商品生产发展,保护合法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繁荣市场,扩大交流,便利消费,维护经济秩序。

  商标法的原则不仅要具有一般经济法律原则的共性,也应具有自己独立存在的个性,这种个性就是充分体现在对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的特殊保护。商标权的基本原则有其相对的稳定性。在一定条件下,根据客观需要,会对商标法的具体法律规范加以修改或补充,但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一般不会有大的改变。

  保护商标权的原则

  商标立法的核心就是保护商标权,有关商标的一切法律制度都是围绕商标权而展开。因此,只有商标法确立了,商标权才可以得到保障,平等竞争才能得以正常进行,商品经济才可以得到健康发展。

  把商标权的保护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且在基本原则中占有极重的份量不是没有根据的。首先,保护商标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基础,自愿原则又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这样的竞争必然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市场经济建立进程。

  其次,保护商标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从某种意义讲,实际是企业的标志,表示商品的一定质量,代表商品信誉,区别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最后,只有保护商标权,消费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主要途径是确认商标权。商标权只限于该商标在批准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如果该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使问题得以解决,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合法竞争的原则

  竞争,有合法的、正当的竞争,也有不择手段,损人利己的竞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应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鼓励平等竞争,打击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在我国的商标竞争中也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消极因素。我们商标立法是要保护合法竞争,鼓励企业创名牌,使自己的商标在市场上树立信誉,创造驰名商标。我国商标立法关于保护正当竞争,禁止他人假冒注册商标,败坏他人的商标信誉,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的规定,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原则。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商标立法应遵循这一点,一切商标立法都不能有损于消费者利益。我国的消费者都是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是消费者,他从社会得到的消费品所包含的劳动量,与个人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扣除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是相等的。所以,我国商标立法十分重视促使企业爱护商标信誉,保证商品质量,禁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与其他国家的商标法比较,我国商标法十分强调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规定了监督商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和处罚条款,使消费者的利益有了可靠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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