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作品财产权是一种排他权,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行使作品财产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都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未经许可而利用其中任何一项权利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许可的效力就是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可以实施著作权人本来有权阻止他实施的行为。著作权人的许可有时也称为同意或者授权,这是受著作权保护作品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他所取得的是使用或者说行使利用某个或者某几个作品财产权的许可,也就是以某种或者某几种方式使用作品的许可。

  著作权人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许可合同的谈判,可以对被许可人的使用施加种种限制,有时这种限制甚至是很苛刻的。然而,被许可人由于获得了使用某些作品财产权的许可,他使用的作品是有著作权保护的,从而获得了对他投资利用作品的保障,使他的作品复制品(书籍、录音、录像、电影等)在市场上获得可靠的份额。只要他觉得这种对作品的利用是有利可图的,仍然是会接受著作权人施加的条件的。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作品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规定获得报酬。按照这个规定,著作权中十多项作品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将这些权利合在一起全部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将这些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在实践中,作品财产权全部合在一起许可同一人使用的情况非常罕见,一般是需要使用哪一项权利或哪几项权利,就请求许可使用哪一项权利或哪几项权利。例如,需要公开表演某一个乐曲,就请求许可使用表演权;需要出版一部著作,就请求许可使用复制权和发行权;需要将一部英语著作翻译出版,就请求许可使用翻译权、复制权和发行权;需要改编一部小说并摄制为电影,就请求许可使用改编权、摄制权和发行权。举例来说,一部深受公众欢迎的小说,利用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种,可以出版装订成册的书,可以在报刊上分期连续刊载,可以翻译成各种语言分别在各国出版。在出版书籍的情形,可以出布面精装本、纸面平装本、袖珍本和电子本等,此外还可以摄制成电影,改编为戏剧、歌剧或芭蕾舞等等。凡此种种使用,可以依 照许可合同分别许可一个或者几个公司来实现。

  著作权隐含的使用许可

  有时作者将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交给出版社,希望该社予以出版,而岀版社未予以拒绝的,应当认为作者有给予出版社以使用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我国在过去,出版社出版书籍常常不签订书面合同,实际上是隐含有许可合同的。在现在,作者向报纸或者期刊寄送稿件,也隐含有给予报社或者期刊社以使用汇编权的许可。关于书籍,现在出版社一般都会与作者签订出版许可合同。在出版社向作者约稿的情形下,可以说是出版社向作者提出了就未来的稿件使用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合同的要约,而作者接受了约稿的请求,并于日后向出版社提供稿件的,则是给予了使用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