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之所以产生并趋于完善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它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要发挥商标的有利作用,克服它的某些消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以利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早日实现。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能明确各个工商企业的责任,提高企业竞争意识,促进市场繁荣,还便于消费者指牌购货,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商标是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参加国际竞争,维护生产者与消费者利益的有力工具。它是沟通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供求、购销的渠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商标法通过对各种商标关系的法律调整,可以充分发挥商标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这些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可以监督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问题,提高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品质量问题,主要是生产主管部门的事情,商标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是辅助商品质量管理的手段。这样看来,商标的作用似乎无足轻重,但是,当商品一经进入市场,就会自然而然地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鉴定。在商品流通领域里,通过对商标的管理和消费者对商标的反映,来监督产品的质量,制止损害和欺骗行为的发生。
2、可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护合法竞争
我们的商标竞争是奖励先进,鼓励后进,使生产者感到商品使用了商标等于企业在商品上立了保证书,有经营风险的直接责任,使发展商品生产有一定的能动力。《商标法》正是通过商标权的取得、使用、续展、转让和保护等问题,为商标竞争规定了一套完整的保护合法,制止违法,打击犯罪的规范,这样就把商标竞争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利用商标从事不正当的竞争活动,使生产者、经营者能在竞争这一巨大动力推动下,遵守法规法纪,发展生产和经营业务。
3、通过保证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不受非法侵犯而达到充分调动商品注册人的创名牌、保名牌的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效果。《商标法》的第3条规定就明确阐明了这点。保护商标权还解除了商标注册人担心自己的商标被他人非法利用的后顾之忧。
4、可以保护我国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发展对外贸易,促进国际交流驰名商标具有很大优点,它们使用时间长、商品销售量大、范围广,为消费者普遍接受而且能在对外贸易中为国家大量创汇。如“娃哈哈”商标、“霞飞”、“琴岛海尔”及“虹雨”商标等。商标法通过多种规定为商品生产者创驰名商标建立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商标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在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条件下,切实保障外国企业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也十分必要,对外国企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好坏直接关系到我国同其他国家的经济交往和贸易来往。我国《商标法》第9条、第10条及《商标法实施细则》中第29、30、31条,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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