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上市过程中,大多会碰到财经媒体以及社会舆论(包括传播迅速的网络渠道)的各种质疑之声。实际上这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监督,以平常心视之即可,不必闻之色变,当然也不宜悍然不顾。作为保荐机构,在关注媒体声音的同时,自然还需要从专业的角度予以辨析。以下举网络媒体关于歌尔声学(拟上市公司)的质疑意见为例。

财务造假

  网络观点:存在纳税异常情况(可能存在偷漏税问题);IPO报告期(前三年)报表(收入)可能失真。

  推理过程:

  ——2005年支付税费24万元,当年所得税费用228万元;2006年度支付税费276万元,所得税费用538万元;2005年年末应交税费为761万元;2006年年末1228万元。可见,2005、2006年两年所得税费用766万元,这两年支付税费总额300万元。由此推测,2005、2006年及以前年度存在偷税行为。假设2006年年末应交税费中有1000万元是企业所得税,按照15%税率计算,该公司2006年度及以前隐瞒利润高达6667万元。

  ——2007年主营收入增加3倍,净利润增长2倍,由此推测,(即使考虑2007年合并报表范围增加的因素)2005、2006年可能隐匿部分收入,或者2007年度虚增收入,即2006年度推迟确认收入,而2008年度提前确认收入。2007年业绩暴增好处是可以获得较高EPS(每股盈余),以便能以较高价格进行IPO。

  对于上述网络观点及推理过程的分析。

  (1)先得区别一下三个概念:支付税费、所得税费用以及应交税费。支付税费:即现金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是企业当期累计实际支付各项税费,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基金、消费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需要注意的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在此范围之内。它是现金表中经营活动现金流出的一个科目。

  所得税费用:利润表的一个项目,是会计上的计算所得税方面费用支出的一种方法,不同于实际税收支出。按照纳税影响会计法(即债务法,旧准则采用利润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新准则采用资产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肯定是暂时性的,但暂时性差异不一定是时间性的。前者有递延性质的所得税费用和收益,后者有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大致上,负债与费用相当,资产与收益相当。该费用或负债性质虽是递延的,但也会增加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该收益或资产则反之),要考虑会计期间的暂时性差异,包括可抵扣的暂时差异和应纳税的暂时差异两种。可抵扣的即会计利润小于应税所得(例如,会计折旧每年20万元,税法折旧每年10万元,实际按税法缴税,相对于会计而言,即多交税了),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相对于“费用”),是所得税费用的加项,但是后期可以抵扣;应纳税的即会计利润大于应税所得,与上述相反。

  或递延所得税收益:加项即递延资产或可抵扣差异;减项即递延负债或应纳税差异。应交税费:资产表的一个项目,是流动负债的组成部分,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而直接缴纳或进入费用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账务处理上,增值税分进项和销项等,分别确定借方和贷方具体内容,如原材料或主营业务收入等,期末销项减去进项为应交部分;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借记“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等,贷方均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含明细)”。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查招股书,2005~2007年,相关数据如下(概数,四舍五入取整十位数[16]):

  ——在现金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现金流出部分的“支付的各项税费”科目分别为24万元、280万元、3680万元。

  ——在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科目分别为230万元、540万元和1200万元。

  ——在资产表的流动负债中,“应交税费”科目分别为760万元、1230万元、550万元。

  简单来说,上述三个项目分别说明当年实际交的税(企业)、会计上记录的税(会计)和税务应交(报告期末未交但一年内应交的税)(税务)。大致上反映了企业(实际)、会计(财务)、税务(税法)三方面的情况。

  歌尔声学“支付的各项税费”2005~2007年波动过大,从20多万元到3000多万元,两年增长近150倍,与公司收入以及行业发展情况等不匹配,除非有特别原因,缴税如此不均,后期特别是2007年显然有补税。

  一般来说,补税不一定故意偷漏税,不过如果金额悬殊,则确有故意也未可知。以印象和经验而言,在没有打算上市前,民企少缴税款的情况非常普遍,实际做法是只要补税了就是“好同志”了。往深里说,少缴税虽然不一定合法,但不一定就不合理,这需要讨论我国税收负担以及某些不透明的财政开支问题。“应交税费”2006年波动较大,与前一年和后一年相差近一倍。应交税费是年末应交未交的部分,除非有业务异常或政策变动等原因——这种情况从收入变动关系上看不出来,无法确认是否有问题。按理说,应交税费是按税法计算的,只要税法没变,业务发展与应交税费的变化是对应的。2007年业务飞速发展,但应交税费反而比2006年少,什么原因呢?也可能是因为2007年已经交了很多税,该交而未交的也就比较少了。所以,这一项看不出有明显的问题。

  “所得税费用”各年变化也很大,但考虑业务变化,相对来说,可以解释的余地要大一些。该费用包括以应税所得(经纳税调整后所得)计算的所得税,还包括递延费用(或收益,或者说,所得税方面的递延资产与负债),与税法上的实际所得税相差较大——扣除递延部分,则只是纳税调整的影响。当然,所得税只是税收的一个税种,企业其他税收如果很多,如增值税等,则所得税费用与“应交税费”“支付的各项税费”之间可比性较差。所以,这一项基本上可以单独考虑,网络观点把所得税费用与支付的各项税费放在一起直接比较,并且由此得出偷税结论,有点匪夷所思。

  如果要说联系,恐怕只可以说所得税费用很大,即使剔除纳税调整和递延费用的影响,仅所得税一项就比支付的各项税费大得多,所以实际支付大于应当支付。不过,这仍然不能直接说明其偷税,因为可能应交而未交,作为公司负债已经记录了,甚至可能按政策可以缓缴,只要现在记录在“应交税费”里面,而且政策允许以后再交,那么就不能说明企业偷漏税。网络观点特别比较了2005、2006年的情况,而这两年的“应交税费”较高,可能正是企业应交未交的税费。

  (2)收入和利润大幅增长是否必然有造假行为——2007年收入存在提前确认嫌疑,2006年乃至2005年收入有隐藏嫌疑(推迟确认)。

  理论上,上述嫌疑是存在的,但是要下结论必须看收入明细,看具体每项交易的收入确认是否有问题。由于每次交易的对象、条件等情况各不相同,在缺乏尽职调查和具体认定的情况下,就下结论说别人造假,显然是轻率的。这方面究竟有没有办法直接从报表看出收入确认问题,还是值得学习和考虑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