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应税收入的确认金额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减去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主要是重组方资本性投入(一般即注册资本,或股本加上资本公积),不含未分配利润;应税收入的确认时点,可以是重组方日后转让本次交易所取得的上市股权之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分配利润很大,则对节税不利,不如先分掉未分配利润,然后以等额现金进行增资,可保持拟注入资产的资产规模和价值不变,达到增加税法意义上的投资成本以减少重组方(即拟注入资产的股东)税收支出的目的。
在XW重组BB上市公司案中,拟注入资产RH公司有大量未分配利润,XW公司就节税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进行了相应的税收筹划。
根据上市公司BB重组情况,从节税角度进行分析,不同方案涉税金额差异较大,建议即行分配RH公司2010年以前累计未分配利润2.5亿元,然后以分配的利润对RH公司进行增资,此举可在不减少RH公司净资产、不影响交易对价的前提下节约税收6250万元左右。在操作上,建议先确定利润分配时点,由XW集团母公司提供周转资金,借款给RH公司支付股利,然后YW(集团子公司)对RH公司进行增资,RH公司验资后归还借款。
具体分析如下:
(1)基本情况。上市公司BB重组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YW及标的公司小股东定向发行股票收购RH公司、CH公司及DH公司100%股权。YW公司对RH公司投资成本合计2.42亿元,RH公司账面净资产包括:股本10620万元、盈余公积1393万元、未分配利润29747万元(年初未分配利润2.7亿元)。
(2)转让方案影响涉税金额。
方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故股权转让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所得为取得BB公司对价的股权金额(股票数×增发价,此为公允价应进行公告,同时按要求须向税务局提供增发协议及股权评估报告等),并扣除原计税基础即为YW的股权投资成本,对RH公司未分配利润不得作为计税基础扣除。
方案二:对RH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先进行分配,再用分配的金额对RH公司进行增资,此举在不减少RH公司的净资产的情况下可达到节税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股利分配属免税收入,不产生税收。假如分配2010年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2.5亿元,再对RH公司增资2.5亿元,YW公司对RH公司股权投资成本增加2.5亿元,计税基础增加2.5亿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0384万元-4134万元=6250万元。(3)转让所得确认时间影响涉税成本。本次重组中(股权收购),上市公司BB作为收购方,YW公司为转让方,被收购企业为RH公司,共三家标的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1)如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四条(三)规定,有关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方(转让方YW公司)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②收购方(上市公司BB)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③被收购企业(RH公司等)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YW公司应在股权转让完成,股权过户后确认转让所得,交纳税款。
2)根据本次重组的特点,更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二)等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YW公司取得上市公司BB的股权按对RH公司等的股权成本作为计税基础,暂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不在当期交纳所得税,节约了资金利息。假如4年后所持上述股份减持,减持时确认转让所得,但计税基础仍为40590万元,而非82125万元,RH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不能作为计税基础,转让所得应纳税金10384万元(同上计算),但节约4年资金利息2309万元(10384万元×5.56%×4)。如对RH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再增资,计税基础增加2.5亿元,应交纳所得税4133万元(同上计算),同时节约资金利息919万元(4133万元×5.56%×4),涉税成本仅为3215万元。
Copyright © 2017.安徽合肥财税公司一站式代办注册公司代账、工商变更注销、资质办理、知识产权、税务财务等企业财税服务 All rights reservedAll 皖ICP备1402131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