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他人使用作品,首先应当写明有关作品的名称和作者姓名。许可使用(或者说行使)的权利只能是该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品财产权),不包括作者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与作者人身不可分离的。许可使用某一作品财产权中的哪一项或哪几项财产权,则应由使用人首先提出,与著作权人商定后,明确写入合同中。例如,出版中文图书需要有复制权和发行权;翻译出版外文图书需要有翻译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摄制电影需要有改编权、摄制电影权和放映权等。

  作品财产权中的各个权利是分别独立的,使用人需要使用哪个或哪几个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规定。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著作权法对这一点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时候,由于合同签订时考虑不周,漏写应当许可使用的权利的情况也是可能有的。

  因此,著作权法也规定,行使摄制权时不可能不对原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当然,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 原作品。法律不可能对类似情况一一作出规定。其他情况,例如,一个作者将其未曾发表过的几幅山水画许可某个单位连同其他作者的书法、绘画一起展出,合同中只说许可该单位展览这些画作的原件,而未规定由该单位发表这些作品。然而,该单位行使展览权时必然会发表这些山水画。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上,应当视为发表权已经包括在许可使用的展览权以内。

  然而,重要的是,著作权人应当保证许可使用的权利确实是他所拥有的,并且是真正有效的,决没有侵犯其他人的权利。被许可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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