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24条提到许可使用的权利有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之分,这是指许可使用的不同类型而说的。根据许可使用权的性质,一般许可合同在理论上有排他许可(专有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等几种,但在著作权实践中主要有专有和非专有许可两种,有时还有分许可。

  1、专有许可

  专有许可,有时也称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 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著作权人只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有关作品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权的许可,许可人(即著作权人)在同一地区内也不使用相同的权利。此即著作权法第24条所称的“专有使用权”。

  2、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仅仅是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有关作品的某一项或某几项财产权的许可,许可人不保证不授予其他被许可人以使用有关作品的相同权利的许可。被许可人可能有几家,著作权人自己也可以使用有关作品的相同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享有的使用权是“非专有使用权”。

  3、分许可

  分许可,这是针对一项基本许可而说的。即被许可人除自己使用外,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有权许可第三人使用有关作品的相同权利或者其中的部分权利。这是从基本许可派生出来的许可。授予分许可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例如,著作权人许可某一出版社在中国内地出版其某一著作,同时授权该出版社可以许可香港某一出版公司在香港出版同一著作。香港某出版公司所得到的就是一个分许可。著作权人有权分享被许可人从分许可所得到的利润。

  著作权人给予的许可是什么类型的许可,必须在合同中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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