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自己当然可以行使这些利用作品的财产权利,但因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作者,一般缺乏利用作品的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所以在实践中他们主要是通过许可有条件的他人来行使利用作品的财产权。例如,文字作品的作者一般是通过许可出版公司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使其作品得以出版;音乐作品和戏剧作品的作者一般是通过许可乐团、剧团或演员行使表演权,使其作品能为公众所欣赏。

  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该法又规定,转让作品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但涉及著作权的合同,与一般只涉及经济问题的合同相比较,还有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著作权是一个总名称,其中包括作者身份权和作品财产权,而作品财产权中又包括许多权利。作者身份权与作者密切联系在一起,是不能允许将其转移予他人的。在允许他人使用作品财产权时,也决不容许侵犯作者的人身权。

  其次,在法律上主要有两种方式,或者是许可使用作品财产权,或者是转让作品财产权本身。由于作品财 产权中有许多不同权利,所以许可使用和转让二者既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使用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第三,由于著作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作品,而且可以无数次地复制,并不发生在物质形式上占有该作品的问题,因此,这个特点为作品的利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可以在向某人转让某一个或几个权利的同时,又许可另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使用其他的权利。

  第四,著作权是无形财产权,其财产权的移转方法与有形财产权的移转不同。普通动产和该动产的财产所有权实际上是一体的,不可分的。掌握了动产,也就掌握了该动产的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随动产的交付而移转。反之,丧失了对动产的持有,一般也就丧失了对该动产的所有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其载体的所有权则是分开的,载体的所有权(例如一幅山水画原件)随载体的交付(山水画原件的出售)而移转,但是山水画的著作权(指其中的财产权)并不随着画的交付而移转。反之,转让山水画的著作权,也并不当然转让山水画原件的所有权。转让山水画的著作权必须另有书面转让合同。

  第五,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很长,延及作者死亡以后50年,而作者人身权的保护期则不受限制。所以作品财产权全部或者一部分移转后,人身权仍保留在作者手中,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代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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