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构成分类,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6种。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即用文字组成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数字和拼音等。

  2、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给人以深刻印象,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作品,它要符合商标的特点,易于识别、便于记忆。

  各种图形均可作为商标。用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的,不宜用一些著名人物的形象,如毛泽东、孙中山、华盛顿等,更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形象当做商标,否则将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可用一些虚构的形象,如嫦娥、孙悟空、精灵等等。

  图形商标的缺点是不便于呼叫,交易中不便于相互交流,特别是许多图形的称谓并不固定,呼叫时有可能造成混乱。如只画一个火炬的图形,到底是叫它“光明”牌好,还是叫它“火炬”牌好呢?

  因此,图形商标最好要有显著特征,一看到图形,就能起到叫一个名称的作用,才是比较合适的。如在自行车上画一只凤凰,人们就知道应该叫“凤凰”牌自行车。

  3、记号商标

  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现代商标的完整意义,但确具有标志生产者的意思。

  4、组合商标

  在我国,组合商标用的最普遍,这种商标图文并茂,便于呼叫,形象生动,容易记忆,易于识别,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设计和使用这种商标要注意结构简单、明显、清晰,使人看了能留下深刻印象。如中国的“李宁”牌商标,美国的“百事可乐”商标都是设计上乘的组合商标。

  5、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

  6、非形象商标

  前面提到的5种商标均为形象商标,而非形象商标。关于这种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核准注册问题上,还有许多监测技术及审查原则尚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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