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汇编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段是他人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应当得到原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从著作权人来说,对他的作品进行汇编,应当得到他的许可。这就是说,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汇编权,即享有授权他人将其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汇聚成新作品的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排他的性质。

  各种汇编,在形式上不论是采用纸张书刊形式,还是釆用电子书籍或机器可读形式,并非都能形成新作品,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只有汇编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智力创作,才能享受著作权的保护。这是指汇编整体而言。但如果它们原来是享受著作权保护的,那么它们的著作权也不会因汇编整体受到保护而受到损害。

  在实践中,作品汇编有各种形式,有的是与某一主题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汇编,有的是汇集某一作家的文选,有的是汇集不同作家的文选,其中有的按作品性质分类,例如诗选、词选、散文选等,有的还进一步按时 期分别选编。此外,也有摘选作品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例如一些文摘性质的期刊。利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论是全文还是片段,原则上都应当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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