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制权同各个作品财产权一样,摄制权也是一种专有权,所以应当理解它是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专有权。

  摄制权,是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电影权中的一个权利,即授权他人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专有权摄制电影有一系列程序,如聘请导演和主要演员,创作分镜头剧本、主题音乐、独唱歌曲,拍摄内景外景,剪辑,音乐录音合成,最后完成影片,称为电影作品。摄制电影如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摄制电视作品也如此。

  一部电影从制作到放映,要经过几个步骤,首先是将文字、艺术作品改编为电影剧本,这涉及到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其次是根据分镜头剧本进行摄制,将改编的剧本以摄制的方法固定在载体上,这涉及本节所述的著作权人的摄制权。再次,才是将影片复制、发行和公开放映,这涉及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和放映权。制作电影是为了放映的,这三个步骤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不能同时取得改编剧本的摄制权和提供给影院放映的电影拷贝 的发行权和放映权,是不会取得改编权的。所以要拍摄电影,制作人会要求著作权人将这些权利一起授权。为了符合电影制作的实际情况,伯尔尼公约第14条把这些权利规定在一起。关于电影的广播,与其他作品的广播一样,则规定在著作权人的广播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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