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许多作品是由作者通过出版以书籍、小册子、期刊的形式提供给公众的。出版也是复制的一种方法。伯尔尼公约规定,非公约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首次在一个缔约国出版,或者首次在一个非缔约国和一个缔约国同时出版的,能受到公约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就是把作品的“首次出版地”作为作品受伯尔尼公约和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一个地理标准。其他复制方法不能享受这种待遇。这里所谓出版,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作品的出版应当得到作者的同意;未得到作者同意而出版的,不是伯尔尼公约所述的出版。二是出版的作品,不论复制件的制作方法如何,只要根据作品的性质,复制件的提供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即可;不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的,不能认为是出版。其中第二个条件指出了出版与其他复制方法的不同之处,即出版是与发行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世界著作权公约解释“出版” 一词时说,出版是指作品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向公众发行,使公众能够阅读或者看到。“出版”一词的英语publish和publication兼有刊印和发行的意思。

  我国著作权法也说,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至于复制件的发行是否 能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应当根据作品的性质来决定, 例如影片同书籍、期刊就不一样,影片不是陈列在商店中销售的。公众通过放映观看影片,不需要自己购买影片。管弦乐曲的曲谱印得很少,公众通过演奏聆听音乐,不需要自己购买曲谱。这些行为一般只能留下对作品的短暂印象,而出版则包括有形物 (书籍、唱盘、影片等)的发行。一件作品的出版,必然有体现这件作品的有形物,而这些有形物基本上是可以拿在手中的。

  有的国家著作权法于复制权以外又规定了出版权。例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复制权人可以对愿意承担将其作品以书籍或图画出版的人授予出版权;出版权人享有以发行为目的,将作为其出版权客体的作品,按照原作原样印刷或通过其他机械或化学方法复制成书籍或图画的专有权。我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岀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这说明,岀版作品所用的复制方法,并不是固定的,可以由出版权人根据条件予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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