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制
伯尔尼公约规定,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无需履行任何手续,并且与作品的起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这就是说,作品在其他缔约国享有的保护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续为条件,作者在其作品完成时即自动享有著作权。这种保护,与在起源国是否受到保护没有关联。例如,美国是实行登记制的国家,美国人的作品在美国不经注册,便得不到保护,但是他在其他缔约国仍可得到保护,不需要证明是否已在其本国履行了登记。这是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制。所谓手续,是指作品的著作权得以存在和行使的条件,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如果不履行就导致著作权不能取得或不能行使。这里说的是著作权的存在和行使的前提问题,而不是指利用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各种可能方法。例如有的国家制定了利用作品的示范性合同,这不是这里所说的手续。
还有,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作品必须予以固定(不一定由作品的作者固定),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例如英国和美国。但是这种固定的要求, 目的是为了辨认该作品,避免与他人的作品相混淆。因此,固定不是上面所述的“手续”;手续仅涉及行政要求,例如名称的登记。而固定则证明作品的存在。
中国关于著作权取得的规定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问题,我国适用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此外,著作权法和实施条例再没有要求作者办理任何手续,或者缴纳任何费用。所以,在我国,作品一旦创作完成,著作权就立即自动产生,著作权依法或依合同归属于谁的,谁就享有著作权。无论是向第三人主张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或者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第三人停止侵犯其著作权中的任何权利,就不会再有阻碍。
什么是“创作完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这一点没有进一步加以说明。著作权是随着创作行为而产生的。创作的构思一旦有了足够的表达——甚至是以很快表达的形式,例如作为口头作品或者作为粗略的草稿——著作权就立即产生。而且即使没有完全表达,例如描绘一个人像,仅仅画岀了人的头部,也视为创作。创作的完成无需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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