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可以最直接传达厂商的信息,几乎所有的企业首先都会选择文字作为商标,或至少具有一个文字商标。在选择文字商标时,企业往往会陷入商标的市场显着性和法律显着性的矛盾之中,从市场的角度看,词汇与商品的关系越密切,显着性越强,而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词汇的显着性却最弱,从长远利益看,还是应该尽景选择法律显着性强的标志作商标。
1、普通词汇
普通词汇是指通常在字典中所能查到的现成的词汇,只要相对于指定的麻品或服务具有显着性,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熊猫”电视,“小氏鹅”洗衣机。这些词汇按照与商品或服务的紧密程度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任意词汇,二是暗示词汇,二是叙述词汇。
前两种词汇由于同商品或服务一起使用时,消费者更愿意把它们看成一种表示出处的商标,即具有先天的显著性;而对于第三种词汇,消费者由于更愿意把它们看成是在描述商品或服务的特点,通常不可能从一开始就自动地把它们作为商标看待,只有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消费者才可能将这些叙述词汇同特定岀处而不是同商品本身联系起来,这个时候,叙述词汇才可以说取得了后天显著性,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不论是先天显著性还是后天显著性,这里都只是就作为商标注册的最低限度而言,因此都只是具有相对显著性。只有极个别的普通词汇最后有可能取得绝对显著性。
2、臆造词汇
臆造词汇是指字典中没有的独创性词汇,它们一般没有直接的含义,尤其是外文的臆造词汇可以完全没有任何含义,也就是说和商品或服务没有任何关系。就相对显著性有,臆造商标的显然具有最强的先天显著性。
当然,在开拓市场之初,谁都不知道它的含义,臆造词汇作为商标显然不是十分有利,必须费时费力弛加以宣传才能逐渐让人理解和接受。不过,臆造词汇一旦在消费者心种获得了牢固的印象,就会比其他词汇更容易确立绝对显着性的地位,从而获得最强的法律保护。
3、特殊词汇
(1) 姓氏。常用姓氏不应被个别人专用,美国商标法认为纯粹的姓氏如没有第二含义则不能用以注册保护。所谓纯粹的姓氏是指该姓氏完全不具备姓氏以外的其他含义。我国对纯粹的姓氏注册没有明文规定,但允许姓名注册商标。
(2) 地名。坐落在同一地方的厂商,都有使用该地地名标识自己产品的需要,只允许一家独占使用于竞争显然不利。
(3) 数字。最初,人们对数字商标的态度比较保守,主要是担心数字与产于型号容易出现的混同,但绝对排斥数字商标的注册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数字作商标最着名的例子,莫过于德国4711否水,据说德国邮局曾一度将带有4711的信件全部送到该公司在科隆的总部。我国目前网络商标中出现的8841和3721也可以说是具有代表性的数字商标,
(4) 口号。口号由于一般是表达某种态度、主张,如果具有独创性,似乎更应该由版权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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