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采用大陆法传统的国家,例如,法国明确规定,除雇员执行职务或按雇主指示创作的软件及文档的财产权利属于雇主外。德国著作权法完全没有提到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可见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也是按一般原则归作者享有的。在这些国家,法人虽不享有著作权,但是可以通过雇佣合同取得利用作品的某些权利的许可。在美国、英国和日本,除雇佣合同有相反规定外,雇员在其工作范围内完成的作品,或者受雇期间所创作的作品,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所完成的作品,其雇主为著作权人或者视为著作权人,即以著作权归雇主享有为原则,而以合同的相反规定为例外。

  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署名权,单位享有著作权的其他权利,此外,单位与作者的合同也可以约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由于在签订合同的谈判中,作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常常不得不接受单位提出享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要求。因此,在实践中,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是否能比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多,还有待观察。

  现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的精神,说明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下: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而且限于在单位业务范.围内以业务上常用的方式使用。单位享有的优先使用权实际上是在作者享有著作权情况下的使用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中除作者人身权以外的各种财产权,根据单位的业务范围予以确定。这种使用许可是有期限的,即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两年的期限是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应当享有优先使用权,因为这是职务作品,本来是作者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所以在作者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的权利。

  按理说,这种使用应当是无偿的,因为这是职务作品,如前面所述,在美、英、日等国,其著作权原则上是归雇主享有的,雇主使用自然无需支付报酬。在我国,在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的情况下,单位在作品完成两年内除有权优先使用外,还应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还须与单位按比例分享。如果单位使用作品要支付报酬,那这个报酬是否还要提成分给单位呢?法律对这一点没有明文规定,这可能是法律的疏漏。单位可以要求以合同加以规定。单位有权优先使用的期限是作品完成后两年。

  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果单位没有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该作品,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能予以拒绝。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所获得的报酬,应当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如果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不同方式使用其作品,就不必征求单位的同意,而且不必等到作品完成两年届满之后,在作品完成以后他就可以这样做。因为这与单位业务上使用的方式不同,不影响单位的利益。单位在业务上如需使用该作品,应当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因为按著作权法规定,单位的优先使用权在作品完成两年届满时即已终止。

  如上所述,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原则上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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