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TRIPS协议以及欧洲一号指令都将注册作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的条件,但美国认为如果商标事实上具有知名度,以其未注册拒绝保护,显然不公平,所以它的反淡化法并不将注册作为保护的一个必要条件。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商标是否注册,商标获得注册只是说明该商标在理论上具备了区别商品出处的能力, 但一点都不代表商标在市场上的实际地位,对消费者而言仍然可能无知名度。相反,即使商标没有注册,但只要事实上该商标同一个特定出处建立了牢固的联系并为消费者所认知和识别,即已经具备备广泛绝对显著性,则其他人的使用仍可能造成联想,构成对商标所有人的损害。

  注册虽然在美国不是淡化保护的必备要件,但商标一旦获得联邦注册,即免于基于州反淡化法的起诉。目前正在讨论的修改条款,则是试图使联邦注册1年以上的商标免于基联邦反淡化法的起诉。

  竞争关系

  商标和商品两个方面展开,其中,在不同的商品上产生的联想显然就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不同商标之间产生的联想则完全可能是而且多半是在竞争甚至同一商品上发生的。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中认为,该规定不仅适用于行为人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之间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形,同样也适用于行为人和利益受到损害的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形。事实上,商品竞争与否与联想是否会发生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商品竞争的商标可能并不够近似,但并不妨碣产生联想,而商标在相同或十分接近的情况下,即使使用在非竞争的商品上仍然可能产生联想。欧洲将存在竞争关系视为适用联想理论的障碍正是在这一问题陷入了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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