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各项主题: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伯尔尼公约规定,缔约国对立法、行政或司法性质的官方文本和这些文本的官方译文的保护,由其国内立法予以确定这就是说,缔约国对于这些官方文件可以决定是否以著作权加以保护。许多国家对上述官方文件不给予著作权保护,我国也是如此,目的是使这些文件能广为传播。这对于官方文件的贯彻执行是有利的。著作权法的条文中所谓国家机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法规指其广义,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官方译文指以官方名义发表的译文。但是,应当注意,不保护的是指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并非不保护国家机关的所有官方文件。有些文件还是应当保护的,例如,国家机关编辑的培训教材。

  与我国共同参加国际著作权公约各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根据伯尔尼公约并不是必须保护的作品,在我国应当与我国自己的这类文件一样,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至于私人或出版单位将我国或外国的法律、法规或判决加以选择、编排或者进行编辑加工而构成智力创作的作品,或者对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加以翻译而构成智力创作的作品,是应当受到著作权的保护的。

  2、时事新闻

  伯尔尼公约规定,新闻和事实本身,以及对它们的单纯报道,都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这一类报道仅仅包含一些事实,一般没有包含足够的智力创作因素,不能认为属于文字和艺术作品范畴。至于对一些时事的分析性文章,则已不是单纯的新闻报道,而含有相当的智力创作因素,应当认为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如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时间的方法。通用数表,如对数表、平方根表等。通用表格,如会计报表、银行存款单、取款单等。公式,如物理学中使用的各种公式。这些主题内容属于公知公用范畴,不能为少数人所垄断,所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至于民航飞机时刻表、火车行驶时刻表、电视节目表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定,即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是否构成智力创作来决定。如果内容选择和编排顺序是按普通人一般认为应有的做法做的,没有什么独创之处,则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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