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和中外著作权法中都没有规定作品的定义。不过,作品一词,顾名思义,是劳动的成果,尤其是智力活动的成果。伯尔尼公约在提到文字或艺术作品的汇编时,曾说由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的,应作为作品受到保护。这就是说,作品是智力创作,是智力成果,例如一篇小说、一首乐曲、一幅画或一部电影。
伯尔尼公约规定保护“文字和艺术作品”,其中“文字(的)”和“艺术(的)”两个定语是就作品的表达而言的。世界着作权公约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诺对文字、科学和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这里加进了“科学作品”,这是为了强调科学作品也受到保护而加进去的。科学作品,例如物理学着作和科学电影,它们受到着作权的保护并不是因为其内容是科学,而是因为它们是文字作品和电影作品。作品的内容决不是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因此,所谓科学作品,并不限于自然科学,还包括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而且作品还应包括哲学、神学等领域的作品,只要它们采用的表达方法和形式是受到保护的。总之,伯尔尼公约和各国的着作权法保护这些领域的作品,并不是因为作品的内容属于这些领域,而是因为这些领域的作品所采用的表达方法和形式。所以,作品属于什么领域并不是主要的因素。
应当指出,并不是所有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有一些所谓作品,并不是着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例如各种杂耍、魔术、杂技、马戏、各种运动。伯尔尼公约指南在解释“作品”一词时没有提到这一点,但在WIPO出版的罗马公约指南一书中解释“表演者”的意义时,指出这些所谓作品不是著作权意义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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