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的作品和邻接权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制定并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一般法律,自公布日或者自规定的施行之日起生效。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保护期很长,如果只保护著作权法施行日以后创作的作品,不保护著作权法施行日以前创作的作品,那么在很长的期间内,将会有许多作品得不到保护,与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宗旨不相符合。而且,受到保护的作品与不受保护的作品长期并存,也给公众带来不便。因此,伯尔尼公约从一开始就规定了其效力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虽然没有从著作权法开始施行之日起即加入伯尔尼公约,但该法还是规定了溯及既往的原则。所以该法规定的保护,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即我国作者的作品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依 著作权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该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该法规定的保护期的,在著作权法施行之日以后也能依照该法得到保护。具体地说,就是那些作品以及出版者的出版权、版式设计、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放节目,即使是在著作权法生效之日以前创作或者作出的,只要在该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该法规定的保护期的,都自该法施行之日起获得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自著作权法施行之日起发生侵权行为的,才依该法的规定处理。
外国人的作品和邻接权客体
关于外国人的作品,在我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根据该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效力的规定,按照上述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外国作者的应受公约保护的作品,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时,在公约所说的起源国尚未因保护期满而进入公用领域的,自我国加入该公约之日起,享受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并享受该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至于外国人的邻接权客体,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罗马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对于我国均有拘束力。罗马公约并没有追溯的效力,但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伯尔尼公约第18条关于追溯效力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因此,按照上述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外国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就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在知识产权协定对我国生效时尚未因保护期满而进入公用领域的,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日起享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并享受知识产权协定特别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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