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的邻接权客体

  在邻接权方面,著作权法首先而且主要是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节目和版式设计而制定的。

  外国人的邻接权客体

  (1)表演和录音制品

  中国虽然没有参加罗马公约,但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根据知识产权协定,就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而言,在该协定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内,中国应当对有资格享受罗马公约保护的自然人和法人给予国民待遇。

  外国人(不论其所属的国家)、无国籍人的表演,根据知识产权协定和罗马公约,中国应当给予国民待遇。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录音制品,在下列情况下,根据知识产权协定和罗马公约,中国应当给予国民待遇。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的表演,以及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均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就是说,对于其他的、非罗马公约缔约国、又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民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对他们的表演以及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也给予国民待遇,但是以他们的表演以及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是在中国境内进行为条件。这里应当指出,所谓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根据罗马公约的精神,应当是指在中国首次录制。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给予的邻接权保护中提到了录音制品而没有提到录像制品。这当然是因为罗马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没有规定保护录像制品的缘故。如果外国不保护中国的录像制品而中国保护了外国的录像制品,那就变成了中国单方面的保护,对中国自然是不利的。但是,在中国保护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于外国人的录像制品,中国完全不给予保护也是不对的,中国应当保护他们在中国录制的录像制品,以及虽然不是在中国录制,但是在中国首次发行的录像制品。当然,实际上,这种情况也是非常少的。

  (2) 广播电视组织的播放节目

  根据罗马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中国应当对广播电视组织给予国民待遇。

  广播电视组织的总部设在罗马公约的另一个缔约国(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应视为该公约的缔约国,以下同此)的。

  广播电视节目是从设在另一个缔约国的发射台播放的。

  换言之,符合上述情况的广播电视组织,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3) 版式设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可以就其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版式设计不是任何国际条约规定的邻接权保护客体,中国没有义务对他们给予保护。然而,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制作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是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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