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商标,顾名思义,即视觉可以感知的商标,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有识别力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也允许成员对上述标记的范围予以限制,即必须是视觉可以感知的商标才可以注册。保护视觉可感知的商标是TRIPS协议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说,只要视觉可以感知的标记就不能拒绝注册。视觉商标可以分为平面商标和组合商标,也可以分为静态商标和动态商标。

  1、平面商标

  平面商标是商标最古老、最基本的形式,绝大多数商标仍然是平面商标。平而商标通常可以再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2、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既有文字又有图形的商标,也很直观,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商标形式。组合的元素如此丰富,组合的可能也就不可胜数。原则上,只要组合不是过于复杂或简单,并且整体上具有显着性,组合商标就可以得到保护。

  3、静态商标

  无论是平面商标还是立体商标,通常都是静止不变的,过去受技术手段的局限,注册和公告的商标也只能是静态的商标,企业实际使用的也基本上是静态商标。但技术的发展最后必然会使静止的商标活动起来。因此,静止商标虽然还会是商标主要的形态,但相信这种商标不应该而且在不远的将来也不会是商标唯一的形态。

  4、动态商标

  全息图案也许可以算最初的动态商标,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全息图案只是需要变换观察角度才能看见的静态商标,但我们已经可以从同一个全息图案中,通过不同的折射看到不只一个的图形或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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