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图形商标比文字商标要更加的丰富多采,视觉上的冲击力也要大得多,因此也深得更多企业的青睐。

  1、普通图形商标

  最初的图形商标常常是一幅完整的绘画,有人物,有背景,花鸟鱼虫都可以人画,但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过于复杂的图画商标开始逐渐让位于抽象简洁的几何图案。

  图形商标产生的几个问题是,如何避免与版权和平面外观设计的冲突?如何避免与人物肖像的冲突?如何使用代表某一地方的标志性建筑?总的原则是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

  2、颜色商标

  颜色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保护是一个尚未有最后结论的问题,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欧洲的一号指令都没有明确将颜色列为可以注册的要素,但也没有明确予以排除。

  颜色与别的文字和图形结合在一起,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指定了颜色的彩色商标,由于该商标比一般的黑白商标具有更强的显着性,在各国显然都是受到保护的。这种情况如同就文字商标注册特殊的字体,结果是,在文字之外,颜色或字体本身还将作为一种显着成分得到保护,但在颜色组合商标、色差商标甚至纯色商标是否可以给 予专用权的问题下,各国的分歧还很大。

  (1) 颜色组合商标

  颜色的组合无疑也具有显着性,比如不少国家的国旗。因此,从理论上讲,颜色的组含可以说有内在显着性°

  颜色组含商标在加油站得到广泛的应用,因为对于夜间试图加油的汽车而言,颜色显纵比具体的文字更醒目,提前识别自己熟悉放心的加油站对于在高速上行驶的司机而言至关重要。

  (2) 色差商标、纯色商标

  单纯的颜色或色差是否可以作商标的问题相对说来就比较难以回答,TRIPS办议由于使用了“任何标记”的措辞,显然不能将其排除在外,尤其是在单一颜色经过长期使用已经被消费者同特定的产源联系在一起时,如果该颜色同事不具有功能性,拒绝对单色给了保护,无疑会放任其他使用同一颜色的竞争对手在消费者中制造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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