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不会发生作品传播媒介的保护问题,因为过去戏剧演员的表演随着演出的结束而终止,音乐家演奏音乐也仅限于音乐会,观众及听众都很有限。以后如欲欣赏同样的戏剧或音乐,还得由艺术家亲自再来表演或演奏。可是,在留声机和唱片、收音机、电影、电视、录音、录像,甚至卫星技术先后出现并发展起来之后,情况就大大改变了。由于技术的发展,艺术家的演奏、演唱和表演可以固定在各种不同的物质上,如唱片、录音带、磁带、胶片、光盘等, 而且还可以大量复制。这就成为一种可以长期保存的表现形式。任何人有了这些东西之后,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反复地使用,可以无需亲临现场欣赏。

  这就使艺术家亲自表演的机会大为减少。广播和电视,以及卫星技术的发展,也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产生了影响。过去,欣赏戏剧或歌剧一般只限于在戏院或歌剧院,聆听音乐演奏只限于在音乐会。现在,由于广播和电视的普及,以及卫星的转播,遍及全国城乡甚至跨国的观众和听众都能在家中或公共场所欣赏到艺术家的演出。他们如果愿意,还可以将演出录制下来,以便反复欣赏。这样,也造成了现场表演数量的减少,随之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对表演艺术家职业的影响。

  另一方面,录音录像制品的迅速扩散,盗版侵权问题日益严重,这样一来,需要对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给予保护。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为了 防止被其他类似组织所传播,也需要保护。

  1936年的奥地利着作权法是第一部对邻接权作出规定的法律。它有一些条文规定了文字和音乐作品表演(表演者或演奏者)、摄影和录音制品的保护问题。1941年意大利着作权法釆用了“相关权利”的名称,并对唱片和类似制品制作者、广播节目和表演者、演奏者的保护作出规定。

  因此,在20世纪中叶,在有关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由WIPO、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发起,于1961年在罗马签订《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简称罗马公约)。这是有关邻接权保护的第一个公约。应当指出,这个公约签订时,各国在这个领域的立法还寥寥无几。许多国家是在准备加入罗马公约以前不久才制定本国这一方面的法律的。这说明邻接权制度的起源与着作权制度的起源是大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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