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所了解的着作权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时间大概在活字印刷方法发明以后,在西欧就是在15世纪,因为活字印刷引进西欧是在那个时候。这时,智力作品的复制品才能成为商品,为印刷出版 者和销售者带来利润。也只有到这时,才会有人投资建立印刷厂,雇佣劳工,从事印制和销售书籍。如果没有某种方式的保护,这种投资是有比较大的风险的。因此,印刷出版商希望得到统治者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印刷出版业兴起的同时,英国和西欧的一些统治者和教会很快认识到,印刷出版业可能成为威胁其权力的一种政治和社会力量。这种情况也促使各国统治者授予一些印刷出版商以印刷岀版的特权,并禁止其他人从事印刷出版活动。而统治者则利用这些获得特权的印刷出版商对出版物进行审查,以压制言论自由。

  在英国,被批准的人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复制和销售书籍的权利,在发生侵权时,可以请求依罚款、没收侵权书本和赔偿损失等方法得到救济。这种特权塬来是授予出版商/书商的。这个公会后来成为鼓吹、争取着作权保护并为之斗争的主要团体。此外,英国统治者也给个人颁发印刷专利的垄断权,使其得以印刷、销售书籍。到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垄断法,废除君主颁发的一切垄断权,只保留了两种垄断权,一种是发明专利(后来形成为专利制度),另一种是印刷专利。到17世纪末期,印刷专利实际上已不重要,只有出版业公会负责书籍的登记和印刷、销售。

  在英国,1709年女王安妮颁布一部法律,原文名称相当长,历史上简称之为“安妮法”,一般认为这是全世界第一部着作权法。该法的主要内容是,书籍的作者享有印刷出版该书的专有权,期间是14年,自该书首次出版起计算。作者可以将其权利出售给印刷商/书商,在实践中一般就是这样做的。如果14年期满时作者还健在,专有权还可以再延长14年,而且开始时权利仍属于作者。

  值得注意的是:①着作权是授予作者的,这与此前授予印刷商/书商的特权不同。②着作权只保护书籍的作者,不涉及其他的作品。③着作权的产生有赖于书籍的出版,不出版便不产生着作权。④安妮法还规定了登记和缴送样本的条件:出版的书籍必须在书籍出版商公会登记,并缴送样本给大学和图书馆使用。安妮法颁布后,依该法产生的着作权和普通法中存在的着作权不断发生纠纷,后来经上议院判决,书籍一旦出版后,对该书的权利就完全按照安妮法的规定。这一点,沿用至今,英国的着作权制度一般是按照成文法的规定办理的,但在不违 反成文法规定的情况下,法院的判例法仍然有效。

  在法国,原来也有出版商特权制度,以后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中被废除了。大革命后,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法令,规定作者享有公开演出权,他死后继承人或受让人还可享有该权利5年;1793年国民议会又制定法令,规定作者享有复制其作品的专有权,他死后,继承人或受让人还可享有该权利10年。这两个法令奠定了法国着作权制度的基础。法国这种制度与英国着作权制度不同之处有三:①这些是作者的权利,其享有并不有赖于出版。②作者终生享有。③着作权的享有并不有赖于遵守某些手续,如登记。

  在德国,着作权发展的特点是出现了哲学家(如康德)的一些哲学观念,他们认为着作权不仅仅是为作者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财产形态,作者的作品是作者人格或者特性的反映。他有权要求把他的作品作为他的人格一部分加以保护。这种观念对欧洲大陆的着作权保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对作者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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