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在商业交往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我国现存最早宋时期的济南刘家功夫针铺的“兔儿为记”商标,就已经具备了商标现代区别商品岀处的功能,但对商标的正式立法保护却始于近代,保护商标在于确保产源的其实性和可识别性,在于维护商标所有人垄断的专用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使用。这在某种意义卜也是一种交换,即国家通过赋予厂商某个标记的专用权,换取他们对开发产品、拓展市场的信心和投入,从而最终提高社会的生活水平。

  尽管商标的起源和保护比知识产权大家族中的专利和版权早,但一直充当的只是小兄弟的角色,因为在传统社会中,只有发明和著作才被认为是人类创造的结晶,商标作为一个简单的识别标记,地位自然不如发明与著作显赫。

  这从立法的轻重缓急中即町得到印证,法国在大革命胜利后尽管废除了旧体制下的所有特权,但紧接就颁布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法》、《复制权法》和保护发明的《专利法》,而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则迟至大革命胜利半个多世纪后才由法国于1857年制定。

  美国1789年宪法第1条第8款就赫然规定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其著作和发明物在限定的时间内的专有权,以奖励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而对商标却未置一词,其保护一说是依靠普通法中“仿冒之诉”来承担的。直到1870年,美国才着手制定了第一部商标法,不幸的是,正因为该法直接赋予了商标相当于版权和专利的地位,在9年之后又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最后不得不从宪法中的“贸易条款”,即“国会有权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之间以及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寻找立法依据。

  在70年代欧共体法院的判决中还有坚定的拥护者,欧共体法院当时急于建立欧洲同一市场,因而在斯瑞纳诉艾达(Eda)一案中认为“行使商标权尤其可能助于市场的分割,并因此损害国家之间商品的自由流通,而后者正是共同市场的要义所在。商标权与其他工业商业产权的分别在于,后者的保护对象比前者更重要,更值得保护”。

  在这个国际国内的大背景下,如何抓住这次修改商标法的机遇,合理划定这些商标的权利范围,尤其是在新形势下如何继承和突破传统的商标保护理也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的商标立法和执法中的经验,更加有效保护这些商标,并最终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成为时代赋予我们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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