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是指与着作权邻接的权利,在德语和意大利语中称为“有关权”,这是指与作品的传播有关的权利。在知识产权协定中也称为“有关权”。这是指对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进行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播放节目等所产生的专有权。我国着作权法中称之为“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英国和英联邦国家、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使用他人享有着作权的作品进行的表演、录音录像和广播播放节目是依着作权加以保护,没有采用邻接权的名称。

  作者创作作品的目的在于向尽可能广泛的公众进行传播。但要向尽可能广泛的公众传播其作品,作者本人并不总是能够办到的,因为传播作品往往需要媒介,对作品给予适当的表达形式,以便公众能够接触到。例如,一首歌曲需要歌唱家在公众中演唱,一个剧本需要剧团在舞台上演出,如果这种演唱或者演出为广大听众或观众所喜爱,就需要以录音或录像形式固定下来,制成复制品,广泛发行;有时歌曲或剧本还需要在广播电台或电台播放和表演。

  所有利用文字、音乐或艺术作品而使之向公众传播的人,在其传播过程中都作出了贡献,因此也需要保护,以防止他人在其向公众传播作品过程中非法利用其贡献。这就是说,对传播作品的人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授予排他的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与着作权平行发展,而这些权利的行使又往往与着作权的行使联系在一起,所以称为“邻接权”。

  国际上有条约承认的邻接权有三种: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所享有的权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