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8日,证监会三个部门(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所有报会的拟上市企业进行财务核查。2013年1月8日,证监会组织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动员会议,按照会上证监会官员的说法,这次核查的背景要从2012年4月“深化发行体制改革”说起,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即强调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充分、完整),逐步淡化盈利能力判断,相应地(不管盈利能力如何)“不得包装和粉饰业绩”“坚决抑制包装粉饰行为”“加大对财务虚假披露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监管措施、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明确的,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之后5月,证监会就提高IPO企业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专门发文,具体列出财务信息披露的9个重点内容——内部控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印证、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毛利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核查、存货盘点和计提(资产盘点与权属)、现金收付(货币资金)、异常信息。10月,就IPO审计专门发文(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针对前述文件列举的9大方面,从审计的角度逐项指出常见问题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考虑可谓周到,内容可谓详尽。在此之后,才有12月出台的专项核查通知,核查的目的在于“切实进一步深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完善和落实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督促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引自证监会针对2013年1月8日会议的新闻通稿。)
如果说财务核查是深化改革的要求,那么深化改革又有什么的要求呢?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深化改革?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内因素。2012年以来宏观经济下滑,二级市场的表现不佳,同时一些公司上市后频现业绩变脸,甚至出现“绿大地”等恶性造假上市案例,
IPO公司的质量尤其是信息披露质量不能让人放心,在舆论上可以说是众矢之的。IPO发行自2012年二季度至今已经停滞大半年,IPO在审及过会排队企业近900家,形成了壮观的“堰塞湖”现象,证监会进退失据,左右为难。放,可能是洪水猛兽,让二级市场雪上加霜,部分投资者尤其民粹舆论更加不满;不放,可能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基本功能紊乱,甚至丧失殆尽。
二是国际因素。浑水公司做空中概股,引发一批公司的集体诉讼与退市,进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质疑中国公司整体财务信息质量以及审计机构专业能力问题,甚至提出指派国外机构审计中国公司,为此与中国发生“会计主权”争执。证监会于是决心以排队IPO企业为“突破口”,所有企业必须重新、专项核查财务信息的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与及时。
IPO财务专项核查与信息披露既是深化发行制度的题中之意(借用契机事件和非常手段进行制度建设),也是解决IPO“堰塞湖”问题的“封堵”(暂停发行)、“疏导”(如转往三板、境外或者发行债券进行融资)、“逼退”(提高入门标准、增加申报成本、加大处罚力度)等并用措施之一。
证监会出台的财务核查的系列规定,可谓“教鱼游泳”,煞费苦心。虽然采用这种方式似乎不能说完全没有必要,但可以肯定,目前一级市场的问题靠这种方式很难真正解决问题。
问题的根本在于,首先股市定位有问题,正如时文朝在一次培训课上说的,股市也好,债市也罢,就是一个“中性”的买卖场所而已,它不应认为被赋予什么为国企“解困”(特权上市、包装上市等)、为社会“维稳”(维护大盘、无法退市)等功能,如实披露“产品”信息,买卖双方你情我愿即可。要让市场来管理市场,比如让社会上的大型投资机构和主承销商作为上市审核把关人员,而不能仅靠不在市场一线的官员来管理市场。
其次,社会发展阶段和发行人、投资者素质、知识结构有些问题。现阶段,整个社会诚信度不高,道德自律、法律约束等都比较薄弱,必须在教育、引导的基础上,通过扎扎实实的规则优化、制度积累等,不断调适资本市场的整套规范体系。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行政、司法惩戒机制没有真正有效运转。对于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的犯规,没有真正下决心去大力惩治,对于已经暴露的违法事项,总体上都是从轻发落,违法成本过低。没有重典施治,我们这个市场要想真正净化根本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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