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是对等同理论的一种限制。其基本含义是说,在专利审査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为区别现有技术而放弃的内容,不能在侵权诉讼中以适用等同理论的方式重新纳入受保护的范围之内。

  禁止反悔与专利的审査程序密切相关。因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申请人总是希望将权利保护的范围划得尽可能大,而专利审査员又总是要依据现有技术要求申请人缩小权利保护的范围。

  被告在上诉案中提出,申请人在专利审査过程中放弃的任何内容,不论其原因如何,都不能重新回到受保护的范围。

  最高法院基本同意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关于既调査所放弃的内容又调査放弃的原因的看法。它还认为,被告关于禁止反悔的观点走得过远。因为,被告认为,专利审査过程中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的原因与禁止反悔无关。最高法院指出:在上诉人(即被吿)和下级法院持反对意见者所引证的我们的每一个判例中,禁止反悔都与区别现有技术的修正联结在一起。或者说,有关的修改是针对具体的诸如显而易见的问题,因为这会引起争议,使得权利要求覆盖的内容不能获得专利。

  专利局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修改是为了避开现有技术,以便申请者最终获取专利。

  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禁止反悔原则与专利审査中的现有技术原则是一致的。如果在专利审査中从权利要求中排除的内容与现有技术有关,则这种技术内容不仅不能列入权利要求,而且在日后的侵权纠纷中也不能因等同理论而得到保护。因为这种技术本来就不属于专利权人,等同理论当然不予保护。等同理论所保护的仅仅是专利技术及其等同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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