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让我们来共同思考一下,会计利益与现金利益不同之处究竟何在。
一般情况下,我们都会在自己所拥有的现金增加时,才会真正感到“赚钱了”。但是,如果我们以这种视角来看待财务报表,则很容易对企业的税后纯益产生误解。因为在会计的世界中,即便并未真的获得现金,依然可以认为“获利”。
“拥有100万日元现金”表示为此刻确实持有100万日元现金,而“获利100万日元”则是指“据该公司预计,将可获取100万日元利润”。
恰恰因为会计利益只是概略值,因此很多企业才会趁机在账面上做假。也许有人会问:“难道不能制定更为严厉的法令对此进行约束吗?”是的,这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各位读者知道个中缘由吗?
若以现金利益为依据制定会计准则,将会一片混乱。
我们先来举个例子,假若B公司购进一台价值50亿日元的机械设备,且预计在未来5年中使用它生产产品。
若以现金的流进、流出为基准进行做账,B公司则必须在本期内计入50亿日元的费用支出。但是,由于B公司在第二年乃至此后数年中,仍将使用这台设备进行产品生产,因此在购买机器所支出的50亿日元中,抽出一部分日后计入,如此在会计做账方面似乎更为有利。因此,在会计做账时,便可将购买这台机器所使用的50亿日元,以其使用年限为依据,逐年平均摊提。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运营绝不是一年、两年的事情,它会持续数年甚至数十年。如果只注意现金支出,就根本无法观察到企业的期末存货、设备及建筑物的损益等状况。而且,企业在进行大型设备投资时,认列较高的费用,亦有可能会给投资人造成顾虑。
因此,唯有那种无库存、无固定资产、从不从事信用交易 (应收、应付账款)的公司,我们才能够精准计算出它一定时期的损益状况。不过,可以说这种公司根本就不存在。无论就会计制度或税务而言,只注重现金收益并非合理之举,而必须在合适的时间段内,平均分配损益,这样才更恰当。这一概念称为“权责发生基础制”。
基于权责发生基础制,企业今年支付的费用,未必会全数列在今年的支出中(如年中支付的保险费用,保险期至第二年年中,因此其金额一半会被认列在今年损益表的营业费用中,一般则会被认列在流动资产的预计费用中);而今年已经收取的资金也有可能不会全部认列为收入(如已预收客户定金,但尚未为其提供服务,则不能列为今年收入)。在会计准则的范畴内,这些交易活动均可依据“合理归属期”来计算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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