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转让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在法律程序上还须商标局核准,商标局可以核准转让,也可以不核准转让,而判断的标准就是商标转让是否“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标准,其外延将由商标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这无疑增加了当事人预先判断的难度,使得当事人在决定以注册商标出资时,无法准确预知商标权转让行为是否会最终得到核准。

  这种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具有极大的风险,因为《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都确立了分期缴纳出资的制度,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的一段期限内逐步缴足出资,公司设立核准与商标转让核准各自独立进行,缺乏协调机制,在有些情况下就会出现脱节,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将严重动摇股东或者合资双方的合作基础,使公司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对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一种巨大的风险。

  改变出资方式,以其他资产或者货币替代商标出资;变商标转让为商标许可,并视情况调整出资份额;解散公司,合理处理公司已有经营成果。

  从国家法制建设的角度而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增加交易成本,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细化注册商标“不予核准”转让的具体情形,减少模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当时曾经试图建立一种公司登记核准与商标审査之间的协调机制,但遗憾的是,没有得到有力的贯彻实施,并且先后被废止了,两个文件中所包含的商标权出资预先审查的内容,并没有被以后的文件所采纳或沿用,公司登记核准与商标转让核准之间存在的不协调、不衔接的问题仍没有有效的机制加以解决,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投资人要想规避风险,仍需通过合同或协议约定商标转让不被核准的处理方式和补救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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