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当今社会,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提升行业竞争力成为企业的战略性问题。于是,很多企业为了能快速占领市场绞尽脑汁,采用合伙人制和股权激励等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创始人或管理者认为实行股权激励就是在实行合伙人制。

  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二者虽然都是授予目标对象一定比例的股权,但是合伙人制不等于股权激励,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合伙人制和股权激励的区别

  1、企业管理模式不同

  合伙人制是一种去中心化管理的经营模式,企业根据合伙人的出资、能力、资源等形成不同的合作股权比例,构建扁平化的组织架构。

  合伙人制是一个组织关系的变革,形成了共创、共享、共担的新型组织关系,并遵循着“谁创造谁分享”的原则。总之,合伙人之间要利益共享、权责对等。

  股权激励只是一种激励手段,仍要保持以企业领导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控制本质并没有改变。员工获得股权并由打工者成为投资者,但是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2、利益共享上存在差异

  合伙人制下,合伙人达成共识、共创价值、共担责任、共享利益,这是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但合伙人共享的不仅仅是利益,还有基于平台的信息与知识共享、资源与渠道共享。合伙人共同经营风险,发展责任风险,承担治理责任、绩效责任、债务责任。

  股权激励的重点在于共享效益,不需要共担企业所有资本的损失,也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3、选择的对象不同

  实施合伙人制的企业,其选择对象是有业务能力的核心人才、能带好团队并给企业带来良好业绩的人才、有特殊才能或是特殊资源的人才,这就要求合伙人认同公司的文化和理念,与企业有共同的价值观。

  另外,合伙人制企业选择的范围一般不会太大,会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情况严格限制其合伙人人数。变武推,賣出的人股权激励面向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核心技术人员、能给企业创造更好业绩的潜力人才,还包括所有普通员工。

  4、灵活性不同

  合伙人制比较灵活,适用范围比较广,可以采用事业合伙、股份合伙、业务合伙等形式。退出机制也相对灵活,合伙人中有人因故退出,只要根据合伙协议放弃股权主张即可。

  股权激励模式有严格的程序和法律要求,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设置占股比例、确保利润公开等。激励对象的退出,也严格受到公司法和退出机制的约束。

  比如,行权期内,经公司批准,激励对象可以选择将已确认的期权回转给公司,或是将已持有的股权按回购价格回转给指定的第三方。再如,如果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其岗位,其未确认的期权将被注销,已确认的期权及已支付的保证金由公司退回保证金本金及利息,已持有的股权应由原转让方以回购价格予以回购。

  5、适用情况不同

  合伙人制和股权激励模式的优势不同,没有谁优谁劣的说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来确定是采用合伙人制还是股权激励模式。

  如果企业的资金匮乏,现金流压力大,应该选择合伙人制,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优秀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如果企业已有较大规模,组织架构完善,但业务扩张和业绩增长速度放慢,就需要选择股权激励模式,吸引新的人才加入企业,激发原有人才的创造性和能动性。

  当然,无论是实行合伙人制还是采取股权激励模式,企业的目的都是要吸引和留住人才,促进自身快速、持续地发展。

  不过,与股权激励相比,合伙人制有一些独特的优点。

  1.激励长短不同

  合伙人制属于长期激励,能持续地激励合伙人,促使其从企业的长远角度思考问题、采取行动,与企业共同奋斗。股权激励属于短期激励,促使激励对象重视当前利益,往往会触发其短视思维。

  2.分享的利益不同

  其合伙人分享的是企业的增量价值,不分享股东的既得利益,所以他们更愿意努力做出成绩,提升所负责团队的价值。

  3.侧重点不同

  合伙人制更侧重平衡责、权、利、风险,激发整个企业迸发出最强的战斗力,而不是像有些股权激励计划让员工感觉企业在为他们“画大饼”。只有员工成为权利的主体,成为企业的经营者,才更愿意对企业的未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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