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根据持股比例的不同,那么股权的内容也会出现不同的变化,所以在股权设计中,通常将其划分为九种不同的股权比例,并形象地称其为“九条生命线”。
1.绝对控制线—67%
绝对控制线是基于什么?为什么说拥有67%的股权就等于掌握了绝对控制权?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由此可见,67%是取于三分之二的整数。因为《公司法》规定的是只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可以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三分之二等于0.666666…也就是说其实66.7%或者66.67%、66.667%都可以看作绝对控制线。然而,在这一条法律法规中还规定了“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是说,如果公司章程中另有约定,那么绝对控制线将失去意义。
2.相对控制线一5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由于《公司法》在第四十三条中对股东会会议可以做出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在第一百零三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意味着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事项主要是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比如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或者解聘总经理等。所以,从可以决策的事项程度上来说,过半数也就是持有51%的股权所掌控的是相对控制权。
3.安全控制线一一34%
为什么持有34%的股权就可以被称为安全控制线呢?这是因为34%与67%是相对的。打个比方,在决策公司重大事项时,A股东必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才可以实现绝对控制;那么,也就是说如果A股东持有的股权低于67%,或者说B股东持有的股权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34%,则A股东就无法实现绝对控制。
4.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一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这是法律法规层面给予上市公司的一种特有的权利,因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公司来说,都无法获得这条法律法规的保障。而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来说,只要满足所持股份达到30%的条件,就可以发出收购要约;如果成功收购股份达到67%,也就意味着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重新掌握公司的绝对控制权。
5.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如果股东A既是B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也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且C公司的经营业务与B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者两家公司从事的是相似的业务,并且股东A持有B公司20%的股权,通常就可以参与B公司的普通事项的决策,甚至是重大事项的决策。
然而,从商业机密角度来说,由于C公司与B公司经营的是一样的或者近似的业务,两者之间就构成了竞争者的关系。如果股东A利用从B公司获得的经营决策信息调整C公司的经营战略,那么两者之间就会形成重大的同业竞争关系。
6.临时会议提议线一10%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从这条法律法规中可以解读出一个关键词,即“强制性”。
也就是说,在实践过程中,除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定期召开的股东会会议之外,一旦公司出现某些急需商议的事项时,只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就必须按时召开临时会议。
7.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一5%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而且第五十一条也有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持有上市公司股权5%以上的股东,都有权在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时,比如公司股票价格被某些股东刻意降低,公司有可能被恶意收购时,可以向法律机构进行报告,以维护公司和个人利益。
8.临时提案提出线一3%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如果某个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不足3%,也可以联合其他股东,将彼此持有的股权相加大于3%,就可以进行临时提案。
9.人民法院起诉线一1%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条法律法规意味着只要持有公司股权1%以上的股东,就可以对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让违法者承担相应责任,维护公司利益。
熟知股权里的九条生命线,往往可以从中摸索到管理权、控制权之争的关键持股比例线,有助于对公司的进一步控制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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