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成熟期,是指创始人或合伙人的股权在一定时间内到期,每年有一定的成熟比例。股权成熟机制,是指创始人或合伙人在一开始就获得属于他的全部股权,如果他中途离职,企业有权以极低价格回收一定比例的股权,或是把股权以最低价格转让给其他创始人或投资者。
比如,某公司有三个联合创始人,A出资600万元,B出资300万元,C出资100万元,启动资金共1000万元。按照出资额的多少,三人所持股权比例分别为60%、30%、10%,并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经过两年的经营,公司获得快速稳定的发展,业绩和利润不断提升。此时,联合创始人B在经营理念上与A有不同的意见,他就提出了离职。
但是,B并不同意退出股权,因为公司章程并没有规定退出机制,也没有设置股权成熟机制。这样一来,A和C的利益会受到很大损害,公司也会元气大伤。
所以,联合成立公司时,应在公司章程中做出如下规定:所有创始人或合伙人只分配股权选择权,并以一定方式逐渐“成熟”。创始人或合伙人可以对股权的成熟部分行使股东权利,一旦他们在成熟期中途离开,不成熟的股权则由公司以极低价格回购。
可以说,股权成熟机制不是限制创始人或合伙人的股权,而是合理地平衡了离职之人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利益。
这对于创始人或合伙人是有利的,因为离职之人若是带着股权离开,就会严重损害其他创始人或合伙人的利益,不仅会削减其工作积极性,还会导致创业团队军心涣散。股权成熟机制则能有效降低这方面的风险,促使每个创始人或合伙人都朝着一个目标不断奋斗。
一般来说,股权成熟机制分为期限模式和目标模式。前者是创始人或合伙人的股权按时间分批次成熟,成熟期可以是4年,也可以是3年;后者是创始人或合伙人的股权按照阶段性的目标分批次成熟。
比如,某联合创始人W所占公司股权的比例为50%,公司规定股权成熟期为4年。第三年,W因某种原因离职,他所持有50%股权的一半已经成熟,他可以继续持有这25%的股权,剩下的25%股权应该以极低价格转让给其他创始人。如果W在公司任职不到一年,没有达到最短服务期,他离职时就不能持有任何股权,全部股权都应被公司收回。
那么,成熟机制是如何操作的呢?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点:
1、必须尽早确定股权成熟机制
一旦决定开始合伙创业,就需要设定股权成熟机制,设置的时间越早越好。而且,合伙人之间要签订书面协议,最晚也不能晚于公司开始盈利或是融资时。如果不能提前确定好成熟机制,很可能面临合伙人离职带走股权的风险。
2、确定成熟期的期限
合伙公司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来确定成熟期的期限,最好是4年。创始人或合伙人开始全职为公司工作时才开始计算成熟期,如果他在前一年只是兼职,这一年时间不能计入成熟期的期限。
同样,如果一个合伙人在签订协议之前已经全职为公司工作一年,那么在设置股权成熟机制时,这一年的应成熟股权已经成熟。就是说,成熟期是4年的话,这个合伙人已经有25%的股权成熟了,其余的股权还有3年才能够成熟。
3、创始人出资的那部分股权不需要设定成熟机制
创始人所占股权比例为30%,其中10%的股权是因为他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获得的,那么,这10%的股权不需要设定成熟机制,因为合伙创业的原则之一就是谁投资谁受益。
可以说,股权成熟机制是把股权一次性地分配给创始人或合伙人,股东享受投票权等权利。这部分股权分批次成熟,如果创始人或合伙人离职,公司可以低价回购他们未成熟的部分股权。
可见,股权成熟机制不仅可以保障创始人或合伙人的利益,还可以激发其主人翁意识,使其更积极地投入精力去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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