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协议

  中止协议在特拉华州的法律下已经被证实是合法的。中止协议一般发生在收购方已经持有目标公司大量的股份并且足以形成收购威胁之时。在很多中止协议中,收购方向目标公司允诺,在它决定卖出当前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时,给予目标公司优先选择权。这一规定是用来防止这些股份落入其他的出价人手中,从而避免这些出价人以此要挟目标公司支付中止性补偿,或者更糟的是企图收购目标公司。另一种中止协议是指收购方允诺在其持股达到某一比例后不会再增持该股票。收购方遵循这些限制,并为此获得报酬,像绿票讹诈一样,中止协议为了使收购方不威胁收购目标公司而给予其相应的补偿。

  中止协议对股东财富的影响

  中止协议通常伴随着绿票讹诈支付,因此在进行研究时很难将二者的影响分离开。尽管如此,丹恩和迪安杰洛还是考察了1977-1980年间的81起中止协议。他们发现,中止协议和存在溢价的股票协商回购给没有参与行动的股东带来了损失。平均来说,股票价格下降了4%。丹恩和迪安杰洛的研究支持了管理者堑壕假说,考虑到那些没有参与行动的股东,这显然与股东权益假说不一致。

  麦克尔森和鲁柏克的研究考虑了伴随着中止协议的绿票讹诈的影响。他们发现,如果目标股份回购带来损失,那么当回购伴随着中止协议时,这种损失将更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与一个工具单独作用所造成的影响相比,这两种反收购:具共同作用对股票价格造成的负面影响通常(但不一定总是)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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