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诉讼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在敌意收购时代的早期(20世纪70年代中期),法律诉讼成为一种有效地防止收购的方法。不过,现在它的作用已经有所削弱。现在诉讼仅是目标公司为防止被收购而采取的一系列防御措施中的一部分。利普顿和施泰因贝格尔指出了反收购诉讼的四大目的:
1、寻求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制裁。
2、以先发制人来击煺袭击者。
3、在采取白衣护卫策略时用来延迟收购。
4、给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提供心理上的支持。
目标公司可以尝试的一种合法途径是请求法庭颁布法令要求收购方停止收购。除非收购方能够说服法庭不支持目标公司的指控,否则这种带有限制性命令的法令就可以禁止敌意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更多的股票。
暂时停止收购行为能够延缓收购进程,使目标公司有时间采取更有效的防御措施。目标公司也可以利用这一时间来寻找白衣骑士。取消上诉和禁令也为进行投标提供了必要的时间,这使其他出价方有时间来充分考虑出价收购目标公司是否有利可图。在投标过程中,目标公司的收购价格就会越来越高。上诉还会给收购方足够的时间来提高出价。目标公司也可以间接地向收购方暗示,如果它们能够提高收购价格和条件,那么公司就会撤销上诉。
防御性上诉比较常见的形式有:
•反托拉斯,这类上诉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比较有效,因为当时美国司法部门实施了比较产厉的反托拉斯法。不过由于过去20年里政策倾向的改变,现在公司已经很难再利用尽托拉斯诉讼来抵御收购行为。2005年欧盟颁布了新法规,允许公司向当地国家法庭提出反托拉斯上诉,而不用像之前那样向欧盟组织提出上诉,这就为私人部门在欧洲更广泛地利用反托拉斯法打开了大门。
•不充分披露,这类法律诉讼通常指责收购方没有遵循成廉姆斯法的规定完全披露相关信息。目标公司可能会认为,由于没有充分披露信息,收购方不能向股东提供足够的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不能准确表明收购方的意图。在这类法律诉讼中,目标公司一般会宣称,收购方没有对它如何筹集资金来达到收购目的作出明确说明。收购者则通常会申明自己披露的信息已经足够充分,或者同意对披露的信息进行补充。
•欺诈,这是一类比较严重的诉讼,并且通常很难证实。除非在极其个别的情况下,公司一般不会依赖这类诉讼来作为反收购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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