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收购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管理者有义务经营好企业,从而使股东投资的价值最大化,并尽可能提供给股东最高的回报。当这些管理者向股东提岀购买公司的报价时,他们站在了一个截然不同的位置上。在RJR纳贝斯克公司的管理层向股东提出通过管理层收购使企业退市时,我们看到过这种情况。在管理层提出最早的报价之后,KKR公司很快提出了竞争性的报价,接着管理层又提出其他报价来应对如果管理层真的想要使股东投资的价值最大化,那么为什么还要提议那个显然不是出于股东最佳利益的收购报价呢?许多研究者认为,作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人,管理层不可能同时扮演好这两种互相冲突的角色。
解决这项冲突的一种方法是采取投票权中立的方式,收购交易的提议者不得参与审批程序。如果提议者是股东,那么他们的投票将不能计入收购审批程序。一些州的法律规定,股东持有一定数量的股票,如果不参加投票程序的话,就无法组成满足法定人数的委员会,因此他们必须参与投票。可以帮助解决利益冲突的第二种方法是,委任一位独立的财务咨询师,由他提供公正客观的建议。尽管采用了这些预防措施,但是一些实际问题的存在往往会限制这些措施的有效性。董事会中那些可能从杠杆收购中获益的成员不参加投票表决,但是其他一些成员可能与他们关系密切,并且认为自己有责任促成收购交易。股东对董事会违背信托责任的起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上述趋势。另外,投资银行或者能从管理层那里得到许多业务,或者能在收购交易中获得财务利益,它们所谓的公正建议也是值得质疑的。
尽管上述措施都力求减少管理层在收购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但是并没有完全解决管理层同时作为买卖双方代理人的问题。另外一种方法是对管理层要收购的公司进行竞价拍卖。
根据当前的判例法,投标程序开始后,绝对不允许董事偏祖自己的报价。许多重要的法院判例否定了不公正的投标程序。在露华浓公司对麦克安德鲁斯和福布斯控股公司的案例中,特拉华州高等法院裁定露华浓公司的董事会在给予白衣骑士福斯特曼•利特尔公司锁定期权的时候,违背了信托责任。法院裁定这是不公正的投标程序,相对于潘特里普赖德公司而言,董事会偏袒了福斯特曼•利特尔公司。
在汉森信托公司对SCM公司的案例中,第二巡回法院作出了相似的裁定,SCM公司使用锁定期权偏袒美林证券的杠杆收购,而置汉森信托公司的恶意收购报价于不利地位。汉森信托公司最初以每股60美元的报价股权收购SCM公司。美林证券提岀每股70美元的杠杆收购报价,汉森信托接着将报价抬高至每股72美元。法院裁定SCM公司通过将两个部门以锁定期权的方式卖给美林证券,在投标过程中偏袒了美林证券。
在埃德尔曼公司对弗吕简夫公司的案例中,巡回法院裁定董事会为了与管理层达成收购交易,没有合理考虑其他的收购报价,比如埃德尔曼公司的现金股权收购。法院认为弗吕探夫公司的董事会没有执行公平的竞标程序。前述这些法院裁决为公司必须进行公平的竞标过程开创了先例,但是法院并没有颁布指导整个投标过程的相关规则。这些裁决仅仅是企业审判的惯例。关于何时或是否需要进行竞标拍卖,法律的规定非常不明确。组织独立的董事委员会有助于促进竞标过程。在管理层提出收购的时候,这个方法经常会被用到。在管理层提出将公司煺市的时候,董事会通常会组织一个独立的、没有管理董事参与的特别委员会,以确保股东的投资获得公平的价值,即使不是最大的,也要尽可能是公平的。这个委员会将会聘用独立的咨询师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并开展竞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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