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公司增加财务杠杆,即在资本结构中增加负债相对于权益的比例时,可以用成本更低的债务资本来取代股权资本,从而使公司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下降。一般来说,即使是在税前,债务资本的成本也要低于股权资本。此外,债务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进一步降低了债务资本的税后成本。

  一家公司进行杠杆收购时,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成本都会有所增加,这点很重要。因为在杠杆收购中,公司需要筹借更多的债务,这会增加公司的风险。公司固定的债务负担越重,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可能性就越大。随着风险的增加,市场要求债务资本和股权资本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但是资本的总体成本,尤其是在考虑了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效应后,可能会更低,这是杠杆收购的一个好处,这个好处为支付溢价给被收购公司的权益投资者提供了基础。但问题是税收收益有多大呢?

  从并购交易中,尤其是从杠杆收购交易中获得的税收收益,随着新税收法规的颁布而不断变化。1981年的税法规定可以进行加速折旧。在这项规定下,资产增加,折旧增加,因此对杠杆收购交易具有明显的刺激作用。这个原因有助于解释第四次并购浪潮中发生的―些杠杆收购交易。但是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案消除了绝大多数税收收益。

  卡普兰在一项研究中对完成收购后的公司所享有的税收收益进行了量化。他发现负债带来的利息税前扣除效应比支付给岀售方股东的溢价要高出将近30%。但是这部分收益主要还是进入了出售方股东的口袋,而不是并购后公司的所有者的口袋。比较收购前后投资者获得的超额回报,大部分税收收益都被收购前的公司股东获得。而收购后的投资者获得的回报与收购带来的税收收益并不相关。这个论断肯定了公司控制权市场会促使收购公司向公众股东支付税收收益的情况,这部分收益可以事先预测,其他的收购竟标者也能获得这种收益。

  卡普兰证明了杠杆收购的税收收益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测的,并且会融入收购前股东获得的溢价中。这意味着,杠杆收购完成后的投资者需要寻找其他价值来源。卡普兰的研究表明,目前尚不具备充分的理论基础对杠杆收购进行批评。也就是说,并购能够创造价值。因此必须对并购交易进行一对一的、具有针对性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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