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都会人寿保险公司的诉讼案中,法庭作出的判决不利于债权人,公司债券的购买者开始要求更大程度的保护,防止因“事件风险”而遭受财务损失。作为应对措施,他们和债券发行人商定,一旦收购事件使他们所持债券的价值下降,他们就收回全部本金。一旦发生恶意收购者购买大量股票的活动或者发生其他的诸如管理层领导的收购活动等,这个契约就生效。由于加强了保护程度,根据发行者的财务状况,债券购买者支付的利率要稍高些。利率结构根据信用等级变化的程度确定。

  在合约中采用毒药卖权的形式能够提供更大程度的保护,这个卖方期权能够让债券持有人以商定的价格把债券卖还给发行人。在纳贝斯克的案例发生之前,毒药卖权通常仅仅在私有公司的债券或者新发行的垃圾债券中使用。在纳贝斯克公司债券降级事件发生之后,购买高质量的公开发行的债券的投资者也会要求一些类似的保护措施,尤其是一旦他们发现所持有的债券很快会与其他发行风险较高的债券沦为同一级别时。毒药卖权也可以被用作“驱鲨剂”,即公司通过发行毒药卖权,给恶意收购者制造财务障碍。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期和21世纪早 期,债券投资者对这些保护措施的需求下降了。由于经常发生大规模的杠杆收购,加上世界范围内大量的杠杆收购活动,公司债券的风险溢价中早已考虑到了收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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