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注意到,对冲基金并没有得到严格的监管。它们不需要遵守类似于其他投资工具,比如共同基金那样的报告要求。共同基金需要进行公开报告,让投资者能够看到基金经理的业绩。为了规避《1940年投资公司法》中设立的报告要求,对冲基金要求投资者不能超过100位,最少投资额为25万〜100万美元。

  在新的私人权益基金或对冲基金成立时,这些尚未开始运作的基金还没有什么业绩。基金组织者会呈报一些所谓的“相关业绩”的信息。这些信息通常是基金经理或基金公司历史业绩的统计报告。但是这些业绩统计针对的时间阶段不同,并且不是同一个基金。因此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不允许其会员经纪人发布相关业绩报告。但是这一规则并不阻止那些通常不是会员经纪人的基金经理发布相关信息。在发布信息的过程中,他们遵循 《1934年证券交易法》3a4-1规则中的“使用者豁免”条例。

  但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这些基金的投资者只能是投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个人合格投资者和管理资金规模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机构投资者。私人权益基金通常只包括合格投资者,但是随着过去5年来对冲基金数量的增加,对冲基金的投资者范圈得到了扩大。对冲基金的投资者还可以包括“受信投资人”,要求净资产最少为100万美元,年收入不低于20万美元。2006年2月1日,对冲基金新法案的生效,提高了对对冲基金投资者的要求,净资产要求达到150万美元,同时可供管理的资金要求达到75万美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对冲基金要定期向监管者公开它们的账目,但是2005年6月美国上诉法院没有通过这个规则。

  对冲基金行业一些重大的丑闻引起了政府监管的加强。贝优基金曾经报告虚假的收益数据,在产生巨大亏损的时候,还欺骗投资者,误导他们认为基金运作很好。政府监管机构一直认为,规模更大的、专业知识更加丰富的投资者不需要像小投资者那样,从政府监管中得到保护,大投资者会更好的管理自己的投资。2000年以来,对冲基金降低了投资者的门槛,最少投资额从100万美元以上降至25万美元,甚至更低,参加对冲基金的投资者更多了,与此同时,一些素质不高的投资者也参与进来。中等规模的投资者想要获得对冲基金发起者所报告的高额收益。但不幸的是,一些基金报告的收益情况很不可靠。就目前来说,这一投资领域的监管还很有限,需要投资者自己多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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