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投行的竞争力越来越集中表现在项目承揽、方案设计和发行承销等方面,不过,具体项目的执行力却也取决于若干细节。以WB公司债项目申报为例,3月筹划启动,至5月终于具备条件递交申请。为了在后期发行时间窗口上掌握主动,报批环节的效率显得愈发重要。在申报前,由于项目人员对相关规则——实际上主要是具体的政策、做法(而且这些政策未必公开、这些做法未必有据可查、有稽可考)——的掌握不甚熟悉,或把握不甚严格,导致接二连三地出现操作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材料申报迟延。

项目申报五失

  1、文件用印程序

  启动慢,过程松。原拟5月16日(周一)申报,倒推时间,则应5月13日(周五)完成发行人及中介各方用印,周六日印刷整理文件。但是,券商方面实际履行用印审批程序的时间已经是周四晚上,加上周五督促不力,致使周五下班前仅有业务组负责人即审批第一个环节的签字,还差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律合规部、总裁以致董事长的签批等诸多环节。

  2、文件签署人员

  不谙实践,妄自臆测。关于“不干扰发审委审核工作的承诺函”,尽管无明文规定,但按证监会历来强调正式申报文件“亲笔签名”等原则精神,理应从严,以显郑重和严肃,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的情况也很常见。企业专门问过此事,项目人员并不清楚实际情况,以为总经理签字亦可,于是随口答应客户:“应该可以。”本来企业的安排是,周日(15日)晚完成并送达全部签署文件,因临时纠正上述承诺函签字事项,不得不重新让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此耽误大半天,至16日午后相关文件才从企业现场送到北京。

  3、文件签署方式

  不懂规则,贸然操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第五条之第二款规定:“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项目人员不熟悉或未学习相关规定,便想当然地认为,名章签署不必等领导在场,效率更高,且以为名章与亲笔签字等同或等效。在申请用印时,项目人员赫然写明“××名章××枚”,待到烦琐的电子用印程序好不容易履行完毕,正准备实际盖章时,发现“名章”不可代替亲笔签字,于是一切从头开始。为此,前后误时三天之久——周四启动的用印程序,走到周日又重新开始,而之后的周一当天无法完成全部流程,至周二各方才签署完毕,项目组为此连续加班三天,有两个晚上几乎熬了通宵。

  4、文件格式

  不知政策变化,盲行陷入被动。项目组没想到,更大的打击还在后面。熬了几个晚上,当周三上午向证监会正式申报时,受理处告知:仅有发行保荐书而缺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必须补后再报,否则不予“接受”材料。项目组此刻真正是“有苦说不出”,怨证监会乱改规则而不经公示?怨运营部门只知内部固守陈规而不掌握外部政策动态?怨项目组自己不主动加强学习、了解政策?特别是此前已经有人问到项目组是否需要提供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但项目人员并未引起重视和认真对待,所以,要怨,应该怨项目组职业敏感度不够和执业责任心不强!

  5、文件传递

  内容不审,路线模糊。有关本次发行公司债的协议由项目负责人改定和传递,但项目组其他成员在应客户要求传递全套申报文件电子稿时,竟连同协议草稿一并发送给客户。后来,客户方有意无意(应该是无意)无视之前发送的经审定的协议文件,使用了对其更为有利的协议草稿,在完成了用印、签署等工作后递交我方,我方用印电子程序此时已履行而待盖章,但经办人员突然发现:客户送签版本与我方电子用印审批附件竟然不一致!从维护客户关系大局考虑,此时实已无法深究版本对错和责任承担问题。但不管怎样,申报时间因重新用印而延期,不仅如此,还可以说公司因此“主动”承担相关损失。

  可以看出,效果取决于过程中,效率损失在细节上,而更好的效果、更高的效率又与专业、经验、意识、习惯等相关,归结其中的关键则是一个办事方法问题。曾国藩说:“办事之法,以五到为要。五到者,身到、心到、眼到、手到、口到也。身到者,如作吏则亲验命盗案,亲巡乡里;治军则亲巡营垒,亲探贼地是也。心到者,凡事苦心剖析大条理、小条理、始条理、终条理,理其绪而分之,又比其类而合之也。眼到者,著意看人,认真看公牍也。手到者,于人之长短,事之关键,勤笔记,以备遗忘也。口到者,使人之事既有公文,又苦口叮嘱也。”“五到”之法,对于投行项目执行颇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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