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各国也实行与侵害有形财产同样的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任何人侵害著作权或者该法保护的其他权利的,受侵害人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日本著作权法也规定,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等,对侵害作者人格权、著作权、邻接权的人或者有侵权之虞的人,可以请求其停止侵权或采取预防措施;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对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著作权、邻接权的人,可以请求赔偿因遭受侵害所受到的损害。其他国家的规定也是如此,无需一一列举。

  因此,知识产权协定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专有权一般都只规定,权利人有权制止第三人未经其同意而实施该权利所保护的某些行为,而未要求该侵权人在侵权时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根据上述,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不论侵权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权利人都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采取其他救济措施;二是,如果侵权人有故意或者过失,即侵权人在侵权时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应当知道,有关的客体是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因此,根据国际通例,特别是根据对我国有拘束力的知识产权协定,侵害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人对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都没有要求行为人需有故意或者过失才负侵权责任。这说明采用了无过错责任,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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