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最根本的是要求侵权作品与著作权作品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例如,未经许可而直接或者间接复制或者说抄袭他人的著作权作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有许多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例如公开演唱一首歌曲、出版一篇文章,是按照作品的原模原样进行利用的,既不改动,也不增添,换言之,是利用了作品的全部。有时候,被告利用了作品的一部分,但就该部分而言,也是既不改动,也不增添,是原文照抄,例如照抄著作权作品的一章或一节,或者照抄一幅人像画的头部,则构成了部分侵权。有时抄袭作品的实质部分,也能构成对作品全部的侵权,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就有这样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要求未经许可抄袭著作权作品的全部,才能构成侵权。什么是抄袭,这是一个事实和程度的问题。如果侵权的作品并不是原模原样地抄袭著作权作品的,法院必须考虑抄袭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侵权。一般是,如果被控告侵权的作品与著作权作品达到这样一种相似的程度,一般人看了之后都说被控告侵权的作品是抄袭著作权作品的,换言之,抄袭了著作权作品的基本特征和实质部分。如果其他条件具备,也就足以构成侵权。所谓实质部分,是指抄袭著作权作品部分的质量而不是指其数量而言。抄袭的实质部分在侵权作品的数量中有时可能只占一小部分。抄袭的应当是作品的精华,是作品特有的具有独创性的东西。同样,抄袭的必须是构思的表达,而不是构思本身。不过,构思和表达二者的界限常常不容易划分清楚。常有人说,“值得抄袭的东西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证明是值得保护的东西”。一般可能如此,但未必尽然,需要具体分析。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表演、放映、广播他人的作品的,一般都是直接抄袭被侵权人(原告)的作品。然而,抄袭并不只限于直接抄袭原告的作品,间接抄袭也一样可以构成侵权。例如,被告的画是从一种玩具的形象抄袭来的,而该玩具则是按照原告的一幅画制作的。又例如,被告的画是按照一幅摄影的一部分绘成的,而该摄影则摄自原告的一幅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