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种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分别如下所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由于发表权常常与某些作品财产权的行使结合在一起行使,单纯侵犯发表权的情况很少见。而侵犯某些作品财产权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他人作品的,即侵犯了其有关的财产权,如果涉及的是尚未发表过的作品,则同时也侵犯了其发表权。相反,许可他人出版、广播、展览、放映自己的作品的,应当认为包含着默许他人发表其作品的意思。这种情况不能认为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2、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歪曲是指曲解作品的原意,作了变劣的修改。篡改是指随意修改作品,以致与作者的原意不符。二者都损坏了作品的价值,有损作者的名誉,是对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这种歪曲、篡改,有的发生于翻译作品中,有的发生于改编的戏剧、电影作品中。在书刊的审编中,编辑有时曲解作品的原意也可能发生歪曲、篡改的情况。

  3、剽窃他人作品的

  剽窃是抄袭窃取的意思,就是将他人的作品窃为己有,改头换面,使之变成自己的作品。但是,应当注意,这是从著作权法的观点说的,该法规定应当保护构思的表达而不保护构思本身。所以这里所说的剽窃,也是只指对表达的剽窃,而不包括对构思的剽窃。所以对发明、发现等科研成果的剽窃,就不在本项规定范围以内。所谓表达的剽窃是指,例如抄袭作品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或者窃取作品中塑造的人物、情节、对话等。

  在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剽窃与抄袭一起并列在原第46条作为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中。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认为剽窃和抄袭是同义词,所以将抄袭二字删去,并将剽窃他人作品改列在新第46条作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中。这说明对这种行为的看法有了一些改变。

  剽窃他人作品可以分为全部剽窃和部分剽窃两种。有的人剽窃他人作品的全文,内容一点不作改动,只将作者改为自己的姓名,冒充是自己创作的作品,向报刊投稿,骗取稿费。这是名副其实的剽窃。有的是窃取他人作品中的人物造型或者基本情节而加以适当的改写,放在自己的作品中,作为自己的创作,实际上让人一看就知道是抄袭来的。剽窃和抄袭虽说是同义词,但性质上剽窃似乎更恶劣一些,因而名声也更坏一些。

  然而,应当理解,人类文明的进步有赖于文化的代代相传,后人利用前人 的创造是在所不免的,只是在主观上不应存有单纯抄袭的想法,而应在前人创作成果的基础上尽可能进行独创性的努力。至于在学术著作中,一篇作品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与另一篇作品的看法近似或者相同,则是正常的,只要对于看法的表达具有独创性,不应简单地认为是抄袭。

  4、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凡是上面没有规定,著作权法第47条也没有规定,而属于侵犯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其他行为,例如,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因整理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整理人享有,上述侵权行为没有涉及以整理方式使用作品,如果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整理方式使用作品,即可按本项规定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是兜底的规定,以免遗漏了应当承担而未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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