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是在著作权的内容部分规定作者对作品享有哪些专有权,然后在有关侵犯著作权部分规定,侵犯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利的,即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外国著作权法中关于侵权的规定都很概括,因而也很简单。例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的任何人,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日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著作权所有者、出版权所有者或邻接权所有者对侵犯其著作人人格权、著作权、出版权或著作权邻接权的人或有侵权之虞的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或采取预防措施;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经济利用权所有人有理由担心其权利受侵害或者要求阻止继续侵害的,有权提起司法诉讼。其他国家的规定也大多如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方式与一般国家的做法颇为不同。一方面,在著作权人的权利中详细规定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中又将侵权行为分项加以详细列举,有的一项涉及一项具体行为,有的一项涉及好几项具体行为,并将这些行为按照应当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规定在两条中,可能是为了使有关部门便于执法而这样做的。但这样详细列举规定,与把著作权法第10条、第35条、第36条、第41条和第44条的规定以另外一种方式重复规定一遍无异。在同一部法律中这样前后重复规定似无必要。而且侵权的实际情况很复杂,这样一项一项的划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呢?这些都值得商榷。

  另一方面,著作权是民事权利,遭到侵犯或者有侵犯之虞时,著作权法应当规定受到侵害的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救济。但现在的著作权法中却没有提到这一点,强调的是侵权人应负什么责任,执法部门应如何处理。连谁有权起诉,也没有规定。虽然这是显而易见的事,但在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中对这一点不加以规定恐怕是不妥当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