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争议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公告的商标本身,而不能涉及由于商标引起的其他问题,更不得附带损害赔偿的请求。争议的请求,可以是对商标的全部撤销,也可以是商标的修改,还可以对商标使用在某个商品上加以限制。

  提出争议时,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应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并附必要的证据。

  终局裁定有四种情况:①驳回争议,维持原审定商标不变;②争议成立,撤销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③争议成立,对商标进行局部的修改;④争议成立,仅对该商标在使用的商品上加以必要的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应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裁定的后三种情况,原注册人均应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下面介绍一则商标争议案例。

  案例:某市丝绸进出口分公司以先行注册用于真丝绸缎的“采桑”牌商标,对某省丝绸进出口分公司稍后注册的用于丝缎的“翠桑”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要求撤销“翠桑”的商标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27条有关规定受理此案。被争议人到会答辩:“采桑”与“翠桑”两个商标图形迥然不同,商标名称也不同。“翠桑”的“翠”为形容词,“采桑”的“采”为动词,含义各异,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商标名称一为“采桑”,一为“翠桑”,含义及汉语拼音的读音虽然都不同,但从实际使用上来看,在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区“翠桑”和“采桑”方言读音混淆,特别是从商标名称和图形联系起来观察,“翠桑”商标的图形并没有着力描绘青翠鲜嫩的桑叶,没有在形容词上重点渲染,却以采桑姑娘的采桑动作为主体,这就更造成了两个商标的混淆。因此,两商标虽然不完全相同,但属于近似商标。据此,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做出终局裁定,争议裁定申请人理由成立,公告撤销被争议人的“翠桑”商标,并限于其在15日内缴销该商标注册证。

  根据1982年《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一旦注册成立,若仍有不妥,其他人只能以该商标侵犯注册在先商标的商标权为由提出争议,并有一年的期限。这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大量的问题,一些因国家机关工作失误而获核准的明显不符合禁用条款的商标和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国家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撤销。为了弥补这一漏洞,199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 27 条增加了注册不当的规定。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以注册不当为由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商标注册以后任何时期任何人都可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将《撤销注册不当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书中写明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申请撤销的理由等。

  撤销注册商标前已履行的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则应分别情况,分别对待。如果与该商标注册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当时并不知情,即并不知道对方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权的,使用许可或转让行为并不因撤销商标而无效。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如果第三人明知对方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则双方所签合同即为无效。这样便防止了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另外,凡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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