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井予以公告的商标,依照《商标法》第19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商标利益关系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商标或者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异议人也可以是第三者,如机关、团体和个人,认为审定公告的商标本身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向商标局提出意见,要求撤销。但异议的提出不能超过公告发布起3个月的期限,超过这一法定期限才提出的异议,商标局不再受理。如黑龙江省某市食品厂向商标局对“临海”牌雪糕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临海”牌雪糕与它已注册的“林海”牌冰淇淋商标读音相同,属相同商标,不能准其注册。
商标局在审查这项异议过程中,发现异议是在“临海”牌雪糕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半年才提出的,尽管商标读音相同,雪糕与冰淇淋也是类似商品,但因其异议的提出已超出法律所规定的时限,因此决定不予受理,核准“临海”牌雪糕属于合法。该食品厂若想与自己所认定的“临海”侵权行为进行对抗,只能按注册商标“争议”的程序进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对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送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中应填写清楚被异议方的商标被刊登在哪一期《商标公告》上,以及其页码和初步审定号和提出异议的理由等。商标局听取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裁定,并以异议裁定书的形式通知异议有关当事人。异议成立的,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不成立的,则核准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
这里举一个商标异议的案例。外国某公司对上海信谊药厂申请注册并予初审公告的“信谊 SINE”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与其在药品上在先注册的“SINEX”商标相似,“SINE”与“SINEX”相比只少一个X,而其主要部分一样,容易被消费者混淆。信谊药厂在商标局规定的答辩期内进行了答辩,认为:“信谊 SINF”商标由中文“信谊”、英文“SINE”以及四周 24 个小半圆组成的大圆圈图案共同构成,因此,这三者是该商标有机组成部分,而外国某公司使用的“SINEX”商标则纯粹由英文字母构成,与“信谊 SINE”商标迥然不同。且虽然“SINE”与“SINEX”相比只少一个字母,但读音和含义都不同。总之,两商标不会造成混淆。商标局在研究了双方的理由和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查之后,裁定某公司对信谊商标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商标局应核准注册“信谊SINE”商标。
异议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机关、团体和个人,如某市商标包装装演设计公司设计人员对初审公告的“健身”牌拉力器的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用途、特点,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不能作为商标。商标局裁定异议成立,撤销其初审公告。
如:华星实业公司于1991年在洗衣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彩漂”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公告。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以“彩漂”是洗衣粉的通用名称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为,“彩漂”不是洗衣粉的通用名称和特征名称,亦不是常用广告语。所以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彩漂”商标准予注册。广州油脂化学工业公司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对商标局关于“彩漂”的裁定不服,提出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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