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均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指出,这种合同应当由使用他人作品的人(使用人,即被许可人,例如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联系签订。这是指已经发表的作品而言。至于尚未发表的作品,使用人一般并不知悉作者是否有适合其使用的作品,所以应当由作者首先将作品提供给使用人,并向使用人发出使用要约的邀请。
专有使用权的许可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而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合同则不一定非用书面形式不可。这是因为专有许可合同涉及的使用时间比较长,涉及的经济利益比较大,而且专有使用权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一旦发生纠纷,需要有迅速而有效的证明。书面合同可以满足这种需要。报刊登载作品的许可合同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则是因为报刊登载的文章数量较多、时间性的要求也比较强,而签订书面合同则比较费时,并且单篇作品也不致涉及很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可以不用书面合同的形式。
著作权法关于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可以不用书面合同的规定本来是指专有使用的许可而言的。发生一稿两投或多投的情况,报社或期刊社如果发现得早,可以拒绝刊登,如果刊登后才发现,那也无法追究。所以,有些重要稿件,特别是重要的约稿或者长篇连载作品,还是应当与作者签订书面的专有使用权的许可合同。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如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能进一步将此种备案情况提供公众査阅,那就更好。但是,这种备案能发生什么效力,能否对抗第三人,该实施条例都没有规定。而且许可使用合同的重要性不如作品财产权转让合同那样大,在实践中,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送请备案的恐怕不是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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